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是怎么回事?为什么欠214万只用还3.2万?


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是怎么回事?为什么欠214万只用还3.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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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百多万的欠款最后只用还3万多,什么天降的大好事?在网上看到这个全国首例个人破产的事,引起了不少人的关注。

浙江温州中级人民法院在通报中称,债务人蔡某由于没有清偿能力,214万余元的债务只需在18个月内按1.5%的比例一次性清偿3.2万余元。

案件中,债务人蔡某系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经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其应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调查,蔡某仅在就职的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5800元),另有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零星存款。此外,蔡某从该公司每月收入约4000元,其配偶胡某某每月收入约4000元。蔡某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费用花销巨大,且其孩子正就读于某大学,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

不过个人破产并不是说这个钱不用还了。个人破产制度并不意味着可以欠债不还,“个人破产制度起到的是制衡的作用,债务人除了基本的生活开支之外,仍要不断地偿还部分债务。”

所以老赖们还是别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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