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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
彩礼
婚前买的三金离婚时要退还给男方吗?
很多地方结婚前有给女方买三金的习惯,即金戒指、金项链、金耳环,现在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实际上已经变成了五金一钻:金戒指、金项链、金耳环、金手镯、钻戒。买齐一套五金一钻,价格不菲。那婚前买的三金离婚时要退还给男方吗?三金算不算彩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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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p frog
三金和彩礼不一样,
订婚时男方赠送的“三金”,系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如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赠与已经完成,“三金”系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也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双方已经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原则上法院是不会判决归还“三金”,
除非有以下例外情况。
1.双方办理的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2.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生活困难应当以绝对生活困难、其生活靠自己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为判断标准。
3.“三金”的价值确实较高。如三金的价值确实很高,温州地区女方出嫁全身戴金的新闻屡见不鲜,确能证明购金的钱确系男方支出,从公平的角度出发,法院也会酌情考虑分割“三金”。
而彩礼和三金的性质不一样,如果男方要求返回,是有可能被判返回的。
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也即现在所称的彩礼。彩礼是否该返还应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
(1)《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对于办理结婚登记后返还彩礼的情形作了原则性规定,即
虽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彩礼应当返还。
那么
办理结婚登记后已共同生活的,在没有证据证实存在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彩礼原则上不应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亦在2015年11月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对这一原则予以了确认。
(2)对于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情形,离婚时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应首先审查是否存在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当事人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3)彩礼具有较为浓重的风俗习惯色彩,在农村及经济落后地区较为普遍,且动辄十几万元的彩礼亦有愈演愈烈之势。对于结婚时间较短(一般指不足一年),且给付彩礼数额较大(一般指五万元以上),可以考虑适当放宽“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有条件地支持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但返还比例不宜过高。
所以,一些女孩宁肯多买点三金,少要点彩礼,其原因就在这里,你学到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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拈花麻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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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2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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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p frog
三金和彩礼不一样,订婚时男方赠送的“三金”,系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如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赠与已经完成,“三金”系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也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双方已经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原则上法院是不会判决归还“三金”,除非有以下例外情况。
1.双方办理的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2.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生活困难应当以绝对生活困难、其生活靠自己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为判断标准。
3.“三金”的价值确实较高。如三金的价值确实很高,温州地区女方出嫁全身戴金的新闻屡见不鲜,确能证明购金的钱确系男方支出,从公平的角度出发,法院也会酌情考虑分割“三金”。
而彩礼和三金的性质不一样,如果男方要求返回,是有可能被判返回的。
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也即现在所称的彩礼。彩礼是否该返还应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
(1)《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对于办理结婚登记后返还彩礼的情形作了原则性规定,即虽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彩礼应当返还。那么办理结婚登记后已共同生活的,在没有证据证实存在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彩礼原则上不应返还。最高人民法院亦在2015年11月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对这一原则予以了确认。
(2)对于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情形,离婚时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应首先审查是否存在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当事人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3)彩礼具有较为浓重的风俗习惯色彩,在农村及经济落后地区较为普遍,且动辄十几万元的彩礼亦有愈演愈烈之势。对于结婚时间较短(一般指不足一年),且给付彩礼数额较大(一般指五万元以上),可以考虑适当放宽“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有条件地支持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但返还比例不宜过高。
所以,一些女孩宁肯多买点三金,少要点彩礼,其原因就在这里,你学到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