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送养是否构成犯罪?民间送养行为是否合法?


之前有媒体报道说,因为鲍毓明的事情牵扯出网络送养黑产链,文章指出这个黑产业链里面,民间送养的孩子都是按价收费,我想问下,这种民间送养行为是否合法,这种送养方式是不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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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送养这个事情很多人都觉得处于一个灰色地带,而且这个事情并不少,在很多app和网站中,搜索送养都能搜到相关的信息。之前就有网友讨论过,在我国,父母可以自愿送养自己的小孩吗?答案是有,但要这种送养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根据我国《收养法》,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可以将孩子送养。另外,如果是孤儿,其他监护人也可以将其送养。这里,送养有个重要条件,如果不是孤儿等情况,父母要将儿女送养,就要求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而且还需要开一个“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比如父母有重大疾病或残疾,坐牢的判决书等等。

请注意,这里面的法定情形,不包括经济能力和爱好等等,比如说,养不起不是送养的理由,重男轻女也不是送养的理由(比如在80、90年代,很多偏远山区家庭生下女孩后会选择遗弃或其他方式处理,很残忍而愚昧)。

如果以盈利为目的而送养的,肯定是不合法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明确规定了,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即涉嫌构成拐卖儿童罪,有可能被处以五年以上直至死刑的严厉处罚。第二百四十一条则规定了,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也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还有要注意,生父母送养子女,必须父母共同送养。但如果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私下收养孩子虽然从形式上看,满足了部分家庭无力抚养小孩,和部分夫妻不能正常生育后产生的送养及收养需求,但需要注意的是,该种私下送养收养行为已属违法,几乎游走在涉嫌犯罪的边缘,稍不注意则可能触犯刑律。收养小孩必须要通过福利院办理手续,私下捡、收养是不合法的。

现在互联网越来越发现,于是很多家庭就会通过互联网,私下联系一些送养家庭,而其中很多家庭是不符合送养以及收养的条件的。根据《收养法》,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多项法定条件才具备收养资格,且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若收养人符合法定条件,也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收养登记,该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根据我国收养子女的相关规定,收养小孩必须办理相应的收养登记手续,需要提供收养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居委会和计生部门的证明等资料。

2010年四部门联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17条规定了:
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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