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华资本市场信息] [合法的配资平台]永赢创业板:永赢创业板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原标题: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永赢创业板:永赢创业板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永赢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永赢创业板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永赢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2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3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9
五、
基金财产保管
9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2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4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7
九、
基金收益分配
22
十、
信息披露
23
十一、
基金费用
25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27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
案的保存
28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8
十五、
禁止行为
31
十六、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32
十七、
违约责任
34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35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35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35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466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21世纪中心大厦27楼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成立时间:2013年11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280号

注册资本: 玖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51690188

传真: 021-51690177

联系人: 周良子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100032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
1985

11

22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
[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
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永赢创业板指数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
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以创业板指数的成份股及
其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
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票)、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债券回购、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
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9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2

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4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参与转融通证券
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
,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
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仅在投资股指期货时,遵循以下限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
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不低于
90%



13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
5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
持一致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第
2
)、
9
)、
14
)

15
)
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进行
公告,不
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对于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范围及



投资限制等事项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书面
同意后方可纳入投资监督范围。基金管理人知晓基金托管人履行投资监督职责
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等因素影响,应为基金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
合理必要时间。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基金托管人依据以下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
,
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评估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并自主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市场的丙
类会员进行债券交易的,可以通过邮件、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行性说明。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可行性说明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说明进行实质
审查。基金管理人同意,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
DVP(

款兑付
)

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5
、关于银行存款投资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



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选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基金管
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仅
限于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遵守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
,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
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
、总成本、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
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前
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

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
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
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
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
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
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和其他投资所
需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
账户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
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
永赢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
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
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
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
由基金管理
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
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
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
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
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
基金备案
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
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
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

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
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复印
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合同原件由基金管理人保管,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
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
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
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
员身份的方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回函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
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支付的指令。

基金
管理人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的纸质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
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对电子直
连划款指令或者网银形式发送的指令应包括但不限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金额、
账户等,基金托管人以收到电子指令为合规有效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
人用电子直连划款指令或者网银指令等双方约定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并以
传真作为应急方式备用。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确认,
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
管人进行指令确认
,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
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托管协议及

授权通知


约定的方法确
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
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
被授权
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
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
时间。发送指令日完成划款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人预留出距划款截
至时点
2
小时的指令执行时间。由基金管理
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
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审慎验证有关指令内容要素,
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
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
预留印鉴
后传真给基金托管
人。



(四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不完整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
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
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
常有效指令执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或改变被授权人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
使用传真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变更通知
应载明生效时间,并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
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或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变更于变更通
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若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
知时间,则授权变更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

工作
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
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
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
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正本与基金托管人之前收
到的
传真件
不一致的,以
传真件
为准,相关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
、期货
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选择的标准是:



1
、资历雄厚,信誉良好。



2
、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
关管理机关的处罚。



3
、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
密的要求。



4
、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
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
、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
面地为本基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个券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
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以上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
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并承担相应责
任。基金管理人和
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席位使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
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席位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相关
协议,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
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证券
交易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
算业务中的责任。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其他相关登记结算机构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
或违反双方签订的《证券交易
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
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
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及基金托
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
金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0
时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3
、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
寸进行交收。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
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
合理时间。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
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
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托管人承担。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按日进行核对。

每日对外
披露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
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
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由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相关各方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对交易记录,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


(四)申购、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
的资金清算、
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
人的责任



1
、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
机构
的销

网点进行申
购和赎回申请,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
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
、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14

00
之前将前一个开放日经确认的基金申购
金额和赎回份额以
书面形式或
电子数据
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
申购、赎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
、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
净额在最晚不迟于当日下午
15

00
前在基金管
理人总清算账户和资产托管专户之间交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
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
金,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后果严重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
净额在最晚不
迟于当日上午
11

00
前在基金管
理人总清算账户和资产托管专户之间交收。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及时进行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
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
该类别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
发售在外的该类别
基金
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
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股指
期货合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

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
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
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
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
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2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
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

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
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3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发生了影
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0 个评论

要回复文章请先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