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有哪些?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理由有哪些?

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有哪些?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理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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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不予立案原因有什么

1、没有犯罪事实:

(1)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发生

(2)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即没有触犯法律

(3)犯罪事实没有证据证明

2、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据《刑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刑诉法》15条、130条规定情形,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还能申请复议。

依据这一规定,立案必需同時符合2个条件:

1、有犯罪事实,叫做事实条件;

有犯罪事实,是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类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前提条件。要是没有犯罪事实存在,也就涉及不到立案的问题了。有犯罪事实,包含2个方面的内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需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据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是指触犯刑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当立案。

(2)要有相应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所谓确已发生是指犯罪事实确已存在,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必需有相应的事实材料予以证明,而不能是空穴来风、凭空捏造或者捕风捉影。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叫做法律条件;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是立案必需符合的另一个条件。唯有存在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才具备立案的价值。只有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虽有犯罪事实发生,但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凡犯罪行为人具备上述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中的一种的,就不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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