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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自贸区概念股] [股票杠杆作用]中信建投证券:短期内股强债弱格局难改

经济金融淘股啦股票网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828 次浏览 • 2019-11-17 15:22 • 来自相关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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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杠杆作用]中信建投证券:短期内股强债弱格局难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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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宇新材股市] [杠杆炒股票]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经济金融华夏配资网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506 次浏览 • 2019-11-07 20:38 • 来自相关话题

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查看全部


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0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1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3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5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8 
九、基金收益分配................................................... 23 
十、基金信息披露................................................... 24 
十一、基金费用..................................................... 25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26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27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7 
十五、禁止行为..................................................... 30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1 
十七、违约责任..................................................... 33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34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34 
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鉴于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拟募集发行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或“基金”); 
鉴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若
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1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17楼 
法定代表人:杨小勇 
成立时间:2005年11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72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登记、管理和销售经证监会批准的基金,并处理基
金单位的销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管理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种类的资产和投资
组合;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彭纯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3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
资产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的净值计算、基金资产的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
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利
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解释: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
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国家
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约
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以上范围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
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85%-95%,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固定收益类证
券和现金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5%-1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4)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
票的总量; 
(5) 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 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7)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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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0.5%; 
(14)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比例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号)及后续相
关规定执行;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30%; 
(1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
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6)、(12)、(16)、(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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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相
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基金投融资比例限制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2个工
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
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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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通知对方。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以上投资禁止行为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
新,基金托管人于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
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
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
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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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
他方面进行监督。 
(七)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行
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
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并通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
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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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及时改正。在10个工作日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
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1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
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和独立。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
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
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之日起10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
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
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
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
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
行存款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
进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
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按照《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的
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将为“内地互认基金”—H类别份额类别开设募集资金专
用账户,用于与香港代理人之间申购、赎回和分红资金的清算。 
(6)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
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
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
关规定。 
(7)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
及时核查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余额。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
买。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
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募集资金经验资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
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基金托管人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管理
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
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
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
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
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
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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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
令的人员名单、签字样本、预留印鉴和启用日期,注明相应的权限,并规定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发出授权
通知后,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自基金托管人收到并经电话确认后开始
生效,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将授权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后, 将签字和印鉴与预留样本核对无误后,应在
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将回函传真基金管理人并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通知在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的回函并确认的当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
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支付的指令。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
令。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发送后基金管理人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内容。对于
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
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后,在规定期限内执行指令。指令执行
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对于不合法和不具有可执行性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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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基金管理人。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
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规定,如交易未生效,则不予执行并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如交易已生效,则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
作日内纠正,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投资指令有可能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暂缓执行指令,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如果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错误执行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在发现后,及
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
失负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必需的
时间。由于基金管理人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基金
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七)被授权人员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三个工
作日,使用加密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
署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
更通知自基金托管人收到并经电话确认时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
容的修改自启用日期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
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通知基金托管
人,则对于在变更通知的启用日期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
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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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1)选择标准 
?资历雄厚,信誉良好。
?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
到有关管理机关的处罚。
?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
度保密的要求。
?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
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研
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
全面地为本基金提供相关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
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2)选择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选择证券经营机构。基金管理人应代表
基金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席位租用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席位
租用协议提交基金托管人,日后如有变更情况,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资金划拨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和
时间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资金划拨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
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
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和在途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
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对资金不足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止付但
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以转账形式进行。如中国人民银行有更快捷、安全、可行的结算方
式,基金托管人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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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
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如因基
金托管人的责任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
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而造成基金投资清
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解决,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完成相关登记结算公司通知的事项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按照登记结算机
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造成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基金托管人应按
本协议的规定进行赔偿。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每一交易日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将编制的
基金资金、证券账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核对,确保双方账
目相符。 
对实物券账目,每周周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证券帐户中的证券数量和种类。 
待条件成熟后,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
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界定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
约定,在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的时间、场所、方式、程序、价格、费用、收款
或付款等各方面相互配合,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保证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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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
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
时划付赎回款项。 
(3)基金管理人/香港主代理人在双方约定的日期内,将申购净额(不包含
申购费)划至托管账户。如申购净额未能如期到账,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赎回资金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
人依据划款指令在双方约定的日期内,将赎回金额(包含赎回产生的应付费用)
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若赎回金额未能如期划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
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五)基金分红的清算交收安排 
(1) 基金管理人决定分红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2)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分发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依据划款
指令在指定划付日及时将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3)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分红款支付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
划款时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总份额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盖章后,将复核结果以加密传真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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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待条件成熟后,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
式。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
品种,按成本估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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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
款进行赔偿。  
(1)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中
估值方法的第(1)-(5)项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由双方共同承担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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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责任,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70%,基金托管人承担30%;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新
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
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
原则。 
(三)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
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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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
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
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公
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业务专用章后,以加密传真方
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业
务专用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5个工
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
募说明书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尽快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管理人在上述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
内完成公告。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30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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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
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
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根据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当基金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1))A类基金份额中的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指
将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经过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H类基金份额
中的基金收益分配仅采用现金方式; 
(2)每类基金份额中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每类基金份额中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值;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收益分配每
年至多4次; 
(5)各基金份额类别每次每单位基金份额分配的收益金额不得低于该次收
益分配基准日相应的基金份额类别的每单位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50%。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6)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
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7)A类别基金份额和H类别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时间、比例、金额上可
以存在差异,具体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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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A类别基金份额与H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拟
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A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
理人在2日内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H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
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及香港证监会的规定公告并备案。基
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公开披露前的基金信息、从对方获得的业
务信息及其他不宜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予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以及审计需要的除外。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
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
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
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
值信息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五)款的规定对相关报告进行复核。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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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经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

[亿利集团靠什么盈利]简析股票止损的规则与方法

经济金融看股票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1715 次浏览 • 2019-10-31 16:53 • 来自相关话题


简析股票止损的规则与方法



 



在投资和交易中,两个最重要的概念是趋势和止损。从趋势看,董事会指数可以显著降低亏损风险,提高盈利机会。




然而,如果止损头寸设置不当,创业者将因市场波动和虚假信号而失去我们所有的工作和研究。如果我们不在分析的基础上设置止损头寸,我们就不会超过那些投资于他们亲戚朋友的建议和传说的人。




因此,让我们首先从跟随趋势的投资者的角度来考虑这一点,然后研究止损头寸。对于趋势追随者,玛吉的方法有两个基本的停止。-一种是根据倾斜和水平趋势线止损,另一种是利用基准点止损。前者在很大的空间内得到了阐述。第28章将详细阐述基准。




趋势线突破总是显而易见的。初创公司玛吉要求股票价格突破趋势线达到2%~3%,以此作为突破是否有效的检验。这个标准可能并不完美,但它适用于大多数情况。趋势线越长,突破就越有效,例如2008年和2011年的市场突破(这两个突破都超过700天)。当时,对这些突破的杀伤力进行了一些评价和评论。趋势线分析、形态分析和基准点分析具有互补性,可以得出相似的结论。




从趋势线法、形状法和基准点法三种方法可以根据持续的趋势来设置止损位置。是否还有其他站点实际上有很多,但我们首先讨论的是I站点趋势的关键问题。




如果止损头寸设定得太接近市场价格,交易者很容易失去头寸。止损头寸必须为市场调整留出一定空间。当股票价格一浪一浪地上涨时,根据基准方法,止损位置必须离每个区间的最低点足够远。董事会指的是创业,以免过早引发止损。根据《金钱怪兽》这本书,作者杰克·施瓦格和交易大师布鲁斯·科夫纳设定了一个止损点,他们回应道:“股价不容易达到。”




这正是基点止损法的原理。因为在市场中,卖方和市场投机者将测试低波段和支撑区域的止损设置,他们应该为设置止损位置留出一些空间,这低于低波段(或高波段)。创业者的止损立场是“股价不容易达到的地方”。




当使用移动平均值时,这些原则也适用。McGee在趋势线上使用2%或3%的停止点,这也基本上适用于移动平均线。同时,如果市场情绪高涨,股价大幅波动,交易者必须调整到止损头寸留下的保证金。在市场上涨的过程中,如果你用移动平均值来观察趋势,然后开始一项业务,那么移动止损头寸应该逐日上升。当然,随着市场波动性的增加,止损有空间从移动平均值中移出。

[中俄自贸区概念股] [股票杠杆作用]中信建投证券:短期内股强债弱格局难改

经济金融淘股啦股票网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828 次浏览 • 2019-11-17 15:22 • 来自相关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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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杠杆作用]中信建投证券:短期内股强债弱格局难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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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杠杆作用]中信建投证券:短期内股强债弱格局难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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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宇新材股市] [杠杆炒股票]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经济金融华夏配资网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506 次浏览 • 2019-11-07 20:38 • 来自相关话题

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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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0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1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3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5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8 
九、基金收益分配................................................... 23 
十、基金信息披露................................................... 24 
十一、基金费用..................................................... 25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26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27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7 
十五、禁止行为..................................................... 30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1 
十七、违约责任..................................................... 33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34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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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拟募集发行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或“基金”); 
鉴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若
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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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1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17楼 
法定代表人:杨小勇 
成立时间:2005年11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72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登记、管理和销售经证监会批准的基金,并处理基
金单位的销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管理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种类的资产和投资
组合;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彭纯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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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742.63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
资产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的净值计算、基金资产的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
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利
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解释: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
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国家
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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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约
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以上范围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
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85%-95%,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固定收益类证
券和现金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5%-1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4)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
票的总量; 
(5) 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 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7)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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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0.5%; 
(14)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比例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号)及后续相
关规定执行;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30%; 
(1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
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6)、(12)、(16)、(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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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相
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基金投融资比例限制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2个工
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
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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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通知对方。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以上投资禁止行为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
新,基金托管人于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
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
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
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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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
他方面进行监督。 
(七)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行
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
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并通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
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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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及时改正。在10个工作日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
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1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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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
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和独立。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
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
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之日起10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
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
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
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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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
行存款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
进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
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按照《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的
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将为“内地互认基金”—H类别份额类别开设募集资金专
用账户,用于与香港代理人之间申购、赎回和分红资金的清算。 
(6)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
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
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
关规定。 
(7)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
及时核查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余额。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
买。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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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
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募集资金经验资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
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基金托管人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管理
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
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
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
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
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
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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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
令的人员名单、签字样本、预留印鉴和启用日期,注明相应的权限,并规定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发出授权
通知后,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自基金托管人收到并经电话确认后开始
生效,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将授权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后, 将签字和印鉴与预留样本核对无误后,应在
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将回函传真基金管理人并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通知在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的回函并确认的当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
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支付的指令。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
令。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发送后基金管理人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内容。对于
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
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后,在规定期限内执行指令。指令执行
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对于不合法和不具有可执行性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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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基金管理人。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
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规定,如交易未生效,则不予执行并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如交易已生效,则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
作日内纠正,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投资指令有可能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暂缓执行指令,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如果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错误执行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在发现后,及
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
失负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必需的
时间。由于基金管理人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基金
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七)被授权人员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三个工
作日,使用加密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
署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
更通知自基金托管人收到并经电话确认时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
容的修改自启用日期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
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通知基金托管
人,则对于在变更通知的启用日期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
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1)选择标准 
?资历雄厚,信誉良好。
?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
到有关管理机关的处罚。
?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
度保密的要求。
?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
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研
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
全面地为本基金提供相关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
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2)选择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选择证券经营机构。基金管理人应代表
基金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席位租用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席位
租用协议提交基金托管人,日后如有变更情况,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资金划拨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和
时间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资金划拨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
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
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和在途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
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对资金不足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止付但
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以转账形式进行。如中国人民银行有更快捷、安全、可行的结算方
式,基金托管人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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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
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如因基
金托管人的责任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
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而造成基金投资清
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解决,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完成相关登记结算公司通知的事项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按照登记结算机
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造成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基金托管人应按
本协议的规定进行赔偿。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每一交易日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将编制的
基金资金、证券账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核对,确保双方账
目相符。 
对实物券账目,每周周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证券帐户中的证券数量和种类。 
待条件成熟后,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
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界定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
约定,在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的时间、场所、方式、程序、价格、费用、收款
或付款等各方面相互配合,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保证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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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
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
时划付赎回款项。 
(3)基金管理人/香港主代理人在双方约定的日期内,将申购净额(不包含
申购费)划至托管账户。如申购净额未能如期到账,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赎回资金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
人依据划款指令在双方约定的日期内,将赎回金额(包含赎回产生的应付费用)
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若赎回金额未能如期划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
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五)基金分红的清算交收安排 
(1) 基金管理人决定分红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2)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分发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依据划款
指令在指定划付日及时将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3)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分红款支付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
划款时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总份额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盖章后,将复核结果以加密传真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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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待条件成熟后,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
式。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
品种,按成本估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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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
款进行赔偿。  
(1)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中
估值方法的第(1)-(5)项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由双方共同承担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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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责任,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70%,基金托管人承担30%;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新
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
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
原则。 
(三)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
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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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
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
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公
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业务专用章后,以加密传真方
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业
务专用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5个工
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
募说明书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尽快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管理人在上述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
内完成公告。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30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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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
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
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根据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当基金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1))A类基金份额中的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指
将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经过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H类基金份额
中的基金收益分配仅采用现金方式; 
(2)每类基金份额中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每类基金份额中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值;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收益分配每
年至多4次; 
(5)各基金份额类别每次每单位基金份额分配的收益金额不得低于该次收
益分配基准日相应的基金份额类别的每单位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50%。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6)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
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7)A类别基金份额和H类别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时间、比例、金额上可
以存在差异,具体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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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A类别基金份额与H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拟
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A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
理人在2日内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H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
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及香港证监会的规定公告并备案。基
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公开披露前的基金信息、从对方获得的业
务信息及其他不宜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予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以及审计需要的除外。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
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
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
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
值信息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五)款的规定对相关报告进行复核。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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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经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

[亿利集团靠什么盈利]简析股票止损的规则与方法

经济金融看股票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1715 次浏览 • 2019-10-31 16:53 • 来自相关话题


简析股票止损的规则与方法



 



在投资和交易中,两个最重要的概念是趋势和止损。从趋势看,董事会指数可以显著降低亏损风险,提高盈利机会。




然而,如果止损头寸设置不当,创业者将因市场波动和虚假信号而失去我们所有的工作和研究。如果我们不在分析的基础上设置止损头寸,我们就不会超过那些投资于他们亲戚朋友的建议和传说的人。




因此,让我们首先从跟随趋势的投资者的角度来考虑这一点,然后研究止损头寸。对于趋势追随者,玛吉的方法有两个基本的停止。-一种是根据倾斜和水平趋势线止损,另一种是利用基准点止损。前者在很大的空间内得到了阐述。第28章将详细阐述基准。




趋势线突破总是显而易见的。初创公司玛吉要求股票价格突破趋势线达到2%~3%,以此作为突破是否有效的检验。这个标准可能并不完美,但它适用于大多数情况。趋势线越长,突破就越有效,例如2008年和2011年的市场突破(这两个突破都超过700天)。当时,对这些突破的杀伤力进行了一些评价和评论。趋势线分析、形态分析和基准点分析具有互补性,可以得出相似的结论。




从趋势线法、形状法和基准点法三种方法可以根据持续的趋势来设置止损位置。是否还有其他站点实际上有很多,但我们首先讨论的是I站点趋势的关键问题。




如果止损头寸设定得太接近市场价格,交易者很容易失去头寸。止损头寸必须为市场调整留出一定空间。当股票价格一浪一浪地上涨时,根据基准方法,止损位置必须离每个区间的最低点足够远。董事会指的是创业,以免过早引发止损。根据《金钱怪兽》这本书,作者杰克·施瓦格和交易大师布鲁斯·科夫纳设定了一个止损点,他们回应道:“股价不容易达到。”




这正是基点止损法的原理。因为在市场中,卖方和市场投机者将测试低波段和支撑区域的止损设置,他们应该为设置止损位置留出一些空间,这低于低波段(或高波段)。创业者的止损立场是“股价不容易达到的地方”。




当使用移动平均值时,这些原则也适用。McGee在趋势线上使用2%或3%的停止点,这也基本上适用于移动平均线。同时,如果市场情绪高涨,股价大幅波动,交易者必须调整到止损头寸留下的保证金。在市场上涨的过程中,如果你用移动平均值来观察趋势,然后开始一项业务,那么移动止损头寸应该逐日上升。当然,随着市场波动性的增加,止损有空间从移动平均值中移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