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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华资本市场信息] [股票配资怎么做]辉隆股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9年8月)

经济金融财经1158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698 次浏览 • 2019-11-17 15:28 • 来自相关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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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辉隆股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9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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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配资怎么做]辉隆股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9年8月)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者“本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

保护投资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

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

披露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

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影响债务工具投资人决策或

者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监管机构、法律法规要求

披露的其他信息。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

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

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二章 信息披露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

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规定要求披露的信息,在

规定时间内、在指定的网站和媒体上、按照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

市场公开披露;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的定期报告以及公司发生











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向市场持续披露。


第六条 公司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

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公告;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四)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首期发

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

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七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的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

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一)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二)每年8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

表和现金流量表;



(三)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

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上述信息的

披露时间应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

间。




第八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

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的重大合同;





(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

划转或者报废;



(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

消除的;



(七)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八)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九)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十二)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

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

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

情况;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十五)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六)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文件的规定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

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履行重大

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企业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

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

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务进

行报告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第十条 在前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

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

策和会计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的,应及时披露相关变

更公告,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

同意的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

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

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正事

项出具的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

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审计





报告;



(三)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应至少披

露受影响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若有)和最近一期变更后的

季度会计报表(若有)。




第十三条 公司变更已披露信息的,变更前已公开披露的文件应在

原披露网站予以保留,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十四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变更前

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十五条 公告变更融资工具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期

日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责任人与职责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董事和董事会;



(二)监事和监事会;



(三)高级管理人员;



(四)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十七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

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公

司证券投资部受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具体执行信息收集、整理和披露的

工作,公司财务部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工作的协助部

门。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子公司负责

人负有按照交易商协会的信息披露要求提供信息的义务,应当为董事会秘











书和公司证券投资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

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

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董事及董事会的责任: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

要的资料。




(二)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

和董事会秘书。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未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对外发布、

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五)担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

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

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及时、真实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并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六)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

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

正。




第二十一条 监事及监事会的责任:









(一)监事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监事应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如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

题,监事应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监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

和董事会秘书。




(三)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或

监事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五)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需对外公开披露信息时,应将拟披露信息

的相关资料交由公司证券投资部办理信息披露手续。




(六)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

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第二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

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等他相关信息。




(二)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

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公司经营和财

务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

料,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





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二)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

加涉及信息披露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查阅其合理地认为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

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有权就公司的信息披露责任等事项主

动咨询公司的律师及专业顾问等有关中介机构。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

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

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

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会指定的相关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二节 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为本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指派专人负责本公司的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公司相关

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

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

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公司委派

或推荐的在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

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策机构报告,公司负责信

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责任人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投资部向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











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

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三节 信息披露程序



第二十八条 定期信息披露应该遵循以下程序:









(一)公司在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期结束后,根据交易商协

会的相关最新规定及时编制并完成审计报告或财务报告。




(二)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和批准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如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

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三)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审阅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监事会应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监管机构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实际情况。


如监事对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

异议的,应当称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四)证券投资部负责将经董事会批准、监事会审核的审计报告或财

务报表提交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由主承销商审核后在交易商协会所认

可的网站上公开披露。




第二十九条 临时信息披露应该遵循以下程序:









(一)信息披露的相关人员在了解或知悉须应临时披露的信息后,应

及时报告董事长和公司管理层。




(二)董事长秘书根据董事会的有关授权或《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

定,履行公司相关内部程序后,确认是否应当进行临时信息披露以及信息

披露的安排,对于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的拟披露事项议案,经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召开审议后披露。




(三)有关信息经审核确认须披露的,由证券投资部及相关业务部门

按照公司内部程序对临时报告进行审核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定。






(四)证券投资部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债务融资工具主

承销商,由主承销商审核后在交易商协会所认可的网站上公开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按行业管理的要求向有关国家主

管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时,须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并向董事会

秘书,报告,防止在公司公开披露消息前泄露。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认

为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须在报送消息前应按照程序报告董事会秘书确

定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以交易商协会所认可的网站为信息披露媒体,所有

需披露的信息均通过上述媒体公告,且披露时间应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

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四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

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公司证券投资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保管

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

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需经公司证券投资部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并及时归

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信息披露责任的追究及处罚

第三十五条 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措施,责任追

究的原则为公平公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权利与责任相对

应、过错与处罚相对应、情节优劣从轻重。


第三十六条 信息披露相关各方应根据交易商协会和本制度的规定,

切实履行信息收集、传递、编制、审核、审议和披露等相应信息披露工作

职责,确保公司各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合规,防止出现信息











披露重大差错。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存在重大虚假记载,信息未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

和意见为基础,未如实反映实际情况;



(二)存在重大误导性陈述,信息不客观,夸大其辞;



(三)存在重大遗漏、错误,内容不完整,文件不齐备,格式不符合

规定要求。




第三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信息的信息披露责任人或其

他获悉信息的人员,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

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

披露违规,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

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根据损失向其提出

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

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

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

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四十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公开谴

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

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未公开的信息采取严格保密措施。


第四十二条 公司根据信息的范围、密级严格控制信息知情人员的范

围,知情人员应和公司签署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于公司未公开信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了解该部分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其中,











董事长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

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

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四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知悉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

息的机构和个人。


第四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获知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

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

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公司财

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制度。


第五十条 公司应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

理和会计 核算的内部控制与监督机制,公司管理层应负责检查监督内部

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有效实施,确保会计数据的真实、

准确,确保会计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中国人民

银行及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因公司章程变

更后与本制度发生矛盾或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

银行及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











订。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公司对本制度作

出的修订,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依法办理报备和信

息披露程序。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8月8日





  中财网

[正华资本市场信息] [合法的配资平台]永赢创业板:永赢创业板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经济金融华睿一号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1338 次浏览 • 2019-11-07 20:36 • 来自相关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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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永赢创业板:永赢创业板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永赢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永赢创业板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永赢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2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3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9

五、

基金财产保管

9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2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4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7

九、

基金收益分配

22

十、

信息披露

23

十一、

基金费用

25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27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

案的保存

28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8

十五、

禁止行为

31

十六、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32

十七、

违约责任

34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35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35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35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466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21世纪中心大厦27楼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成立时间:2013年11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280号



注册资本: 玖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51690188



传真: 021-51690177



联系人: 周良子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100032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

1985



11



22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

[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

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永赢创业板指数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

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以创业板指数的成份股及

其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

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票)、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债券回购、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

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9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2



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4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参与转融通证券

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

,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

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仅在投资股指期货时,遵循以下限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

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不低于

90%







13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

5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

持一致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第

2

)、

9

)、

14

)



15

)

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进行

公告,不

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对于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范围及







投资限制等事项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书面

同意后方可纳入投资监督范围。基金管理人知晓基金托管人履行投资监督职责

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等因素影响,应为基金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

合理必要时间。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基金托管人依据以下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

,

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评估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并自主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市场的丙

类会员进行债券交易的,可以通过邮件、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行性说明。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可行性说明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说明进行实质

审查。基金管理人同意,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

DVP(



款兑付

)



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5

、关于银行存款投资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







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选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基金管

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仅

限于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遵守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

,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

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

、总成本、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

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前

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



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

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

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

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

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

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和其他投资所

需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

账户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

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

永赢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

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

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

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

由基金管理

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

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

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

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

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

基金备案

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

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

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



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

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复印

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合同原件由基金管理人保管,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

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

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

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

员身份的方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回函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

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支付的指令。


基金

管理人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的纸质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

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对电子直

连划款指令或者网银形式发送的指令应包括但不限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金额、

账户等,基金托管人以收到电子指令为合规有效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

人用电子直连划款指令或者网银指令等双方约定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并以

传真作为应急方式备用。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确认,

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

管人进行指令确认

,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

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托管协议及



授权通知




约定的方法确

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

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

被授权

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

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

时间。发送指令日完成划款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人预留出距划款截

至时点

2

小时的指令执行时间。由基金管理

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

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审慎验证有关指令内容要素,

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

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

预留印鉴

后传真给基金托管

人。






(四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不完整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

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

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

常有效指令执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或改变被授权人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

使用传真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变更通知

应载明生效时间,并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

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或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变更于变更通

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若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

知时间,则授权变更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



工作

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

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

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

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正本与基金托管人之前收

到的

传真件

不一致的,以

传真件

为准,相关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

、期货

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选择的标准是:







1

、资历雄厚,信誉良好。






2

、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

关管理机关的处罚。






3

、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

密的要求。






4

、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

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

、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

面地为本基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个券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

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以上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

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并承担相应责

任。基金管理人和

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席位使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

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席位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相关

协议,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

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证券

交易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

算业务中的责任。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其他相关登记结算机构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

或违反双方签订的《证券交易

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

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

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及基金托

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

金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0

时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3

、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

寸进行交收。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

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

合理时间。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

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

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托管人承担。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按日进行核对。


每日对外

披露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

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

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由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相关各方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对交易记录,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




(四)申购、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

的资金清算、

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

人的责任







1

、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

机构

的销



网点进行申

购和赎回申请,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

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

、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14



00

之前将前一个开放日经确认的基金申购

金额和赎回份额以

书面形式或

电子数据

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

申购、赎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

、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

净额在最晚不迟于当日下午

15



00

前在基金管

理人总清算账户和资产托管专户之间交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

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

金,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后果严重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

净额在最晚不

迟于当日上午

11



00

前在基金管

理人总清算账户和资产托管专户之间交收。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及时进行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

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

该类别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

发售在外的该类别

基金

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

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股指

期货合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



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

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

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

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

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2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

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



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

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3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发生了影

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正华资本市场信息] [股票配资怎么做]辉隆股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9年8月)

经济金融财经1158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698 次浏览 • 2019-11-17 15:28 • 来自相关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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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辉隆股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9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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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配资怎么做]辉隆股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9年8月)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者“本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

保护投资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

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

披露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

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影响债务工具投资人决策或

者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监管机构、法律法规要求

披露的其他信息。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

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

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二章 信息披露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

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规定要求披露的信息,在

规定时间内、在指定的网站和媒体上、按照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

市场公开披露;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的定期报告以及公司发生











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向市场持续披露。


第六条 公司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

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公告;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四)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首期发

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

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七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的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

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一)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二)每年8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

表和现金流量表;



(三)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

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上述信息的

披露时间应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

间。




第八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

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的重大合同;





(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

划转或者报废;



(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

消除的;



(七)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八)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九)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十二)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

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

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

情况;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十五)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六)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文件的规定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

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履行重大

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企业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

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

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务进

行报告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第十条 在前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

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

策和会计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的,应及时披露相关变

更公告,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

同意的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

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

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正事

项出具的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

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审计





报告;



(三)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应至少披

露受影响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若有)和最近一期变更后的

季度会计报表(若有)。




第十三条 公司变更已披露信息的,变更前已公开披露的文件应在

原披露网站予以保留,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十四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变更前

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十五条 公告变更融资工具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期

日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责任人与职责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董事和董事会;



(二)监事和监事会;



(三)高级管理人员;



(四)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十七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

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公

司证券投资部受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具体执行信息收集、整理和披露的

工作,公司财务部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工作的协助部

门。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子公司负责

人负有按照交易商协会的信息披露要求提供信息的义务,应当为董事会秘











书和公司证券投资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

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

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董事及董事会的责任: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

要的资料。




(二)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

和董事会秘书。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未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对外发布、

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五)担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

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

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及时、真实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并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六)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

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

正。




第二十一条 监事及监事会的责任:









(一)监事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监事应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如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

题,监事应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监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

和董事会秘书。




(三)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或

监事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五)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需对外公开披露信息时,应将拟披露信息

的相关资料交由公司证券投资部办理信息披露手续。




(六)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

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第二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

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等他相关信息。




(二)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

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公司经营和财

务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

料,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





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二)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

加涉及信息披露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查阅其合理地认为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

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有权就公司的信息披露责任等事项主

动咨询公司的律师及专业顾问等有关中介机构。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

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

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

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会指定的相关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二节 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为本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指派专人负责本公司的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公司相关

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

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

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公司委派

或推荐的在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

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策机构报告,公司负责信

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责任人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投资部向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











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

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三节 信息披露程序



第二十八条 定期信息披露应该遵循以下程序:









(一)公司在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期结束后,根据交易商协

会的相关最新规定及时编制并完成审计报告或财务报告。




(二)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和批准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如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

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三)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审阅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监事会应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监管机构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实际情况。


如监事对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

异议的,应当称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四)证券投资部负责将经董事会批准、监事会审核的审计报告或财

务报表提交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由主承销商审核后在交易商协会所认

可的网站上公开披露。




第二十九条 临时信息披露应该遵循以下程序:









(一)信息披露的相关人员在了解或知悉须应临时披露的信息后,应

及时报告董事长和公司管理层。




(二)董事长秘书根据董事会的有关授权或《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

定,履行公司相关内部程序后,确认是否应当进行临时信息披露以及信息

披露的安排,对于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的拟披露事项议案,经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召开审议后披露。




(三)有关信息经审核确认须披露的,由证券投资部及相关业务部门

按照公司内部程序对临时报告进行审核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定。






(四)证券投资部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债务融资工具主

承销商,由主承销商审核后在交易商协会所认可的网站上公开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按行业管理的要求向有关国家主

管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时,须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并向董事会

秘书,报告,防止在公司公开披露消息前泄露。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认

为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须在报送消息前应按照程序报告董事会秘书确

定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以交易商协会所认可的网站为信息披露媒体,所有

需披露的信息均通过上述媒体公告,且披露时间应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

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四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

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公司证券投资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保管

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

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需经公司证券投资部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并及时归

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信息披露责任的追究及处罚

第三十五条 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措施,责任追

究的原则为公平公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权利与责任相对

应、过错与处罚相对应、情节优劣从轻重。


第三十六条 信息披露相关各方应根据交易商协会和本制度的规定,

切实履行信息收集、传递、编制、审核、审议和披露等相应信息披露工作

职责,确保公司各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合规,防止出现信息











披露重大差错。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存在重大虚假记载,信息未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

和意见为基础,未如实反映实际情况;



(二)存在重大误导性陈述,信息不客观,夸大其辞;



(三)存在重大遗漏、错误,内容不完整,文件不齐备,格式不符合

规定要求。




第三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信息的信息披露责任人或其

他获悉信息的人员,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

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

披露违规,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

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根据损失向其提出

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

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

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

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四十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公开谴

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

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未公开的信息采取严格保密措施。


第四十二条 公司根据信息的范围、密级严格控制信息知情人员的范

围,知情人员应和公司签署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于公司未公开信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了解该部分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其中,











董事长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

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

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四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知悉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

息的机构和个人。


第四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获知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

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

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公司财

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制度。


第五十条 公司应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

理和会计 核算的内部控制与监督机制,公司管理层应负责检查监督内部

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有效实施,确保会计数据的真实、

准确,确保会计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中国人民

银行及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因公司章程变

更后与本制度发生矛盾或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

银行及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











订。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公司对本制度作

出的修订,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依法办理报备和信

息披露程序。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8月8日





  中财网

[正华资本市场信息] [合法的配资平台]永赢创业板:永赢创业板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经济金融华睿一号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1338 次浏览 • 2019-11-07 20:36 • 来自相关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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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永赢创业板:永赢创业板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永赢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永赢创业板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永赢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2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3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9

五、

基金财产保管

9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2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4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7

九、

基金收益分配

22

十、

信息披露

23

十一、

基金费用

25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27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

案的保存

28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8

十五、

禁止行为

31

十六、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32

十七、

违约责任

34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35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35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35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466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21世纪中心大厦27楼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成立时间:2013年11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280号



注册资本: 玖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51690188



传真: 021-51690177



联系人: 周良子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100032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

1985



11



22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

[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

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永赢创业板指数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

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以创业板指数的成份股及

其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

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票)、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债券回购、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

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9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2



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4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参与转融通证券

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

,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

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仅在投资股指期货时,遵循以下限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

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不低于

90%







13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

5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

持一致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第

2

)、

9

)、

14

)



15

)

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进行

公告,不

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对于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范围及







投资限制等事项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书面

同意后方可纳入投资监督范围。基金管理人知晓基金托管人履行投资监督职责

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等因素影响,应为基金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

合理必要时间。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基金托管人依据以下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

,

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评估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并自主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市场的丙

类会员进行债券交易的,可以通过邮件、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行性说明。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可行性说明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说明进行实质

审查。基金管理人同意,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

DVP(



款兑付

)



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5

、关于银行存款投资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







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选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基金管

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仅

限于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遵守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

,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

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

、总成本、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

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前

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



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

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

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

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

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

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和其他投资所

需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

账户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

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

永赢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

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

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

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

由基金管理

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

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

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

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

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

基金备案

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

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

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



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

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复印

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合同原件由基金管理人保管,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

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

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

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

员身份的方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回函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

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支付的指令。


基金

管理人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的纸质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

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对电子直

连划款指令或者网银形式发送的指令应包括但不限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金额、

账户等,基金托管人以收到电子指令为合规有效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

人用电子直连划款指令或者网银指令等双方约定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并以

传真作为应急方式备用。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确认,

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

管人进行指令确认

,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

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托管协议及



授权通知




约定的方法确

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

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

被授权

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

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

时间。发送指令日完成划款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人预留出距划款截

至时点

2

小时的指令执行时间。由基金管理

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

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审慎验证有关指令内容要素,

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

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

预留印鉴

后传真给基金托管

人。






(四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不完整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

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

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

常有效指令执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或改变被授权人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

使用传真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变更通知

应载明生效时间,并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

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或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变更于变更通

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若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

知时间,则授权变更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



工作

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

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

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

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正本与基金托管人之前收

到的

传真件

不一致的,以

传真件

为准,相关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

、期货

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选择的标准是:







1

、资历雄厚,信誉良好。






2

、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

关管理机关的处罚。






3

、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

密的要求。






4

、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

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

、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

面地为本基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个券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

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以上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

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并承担相应责

任。基金管理人和

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席位使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

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席位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相关

协议,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

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证券

交易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

算业务中的责任。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其他相关登记结算机构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

或违反双方签订的《证券交易

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

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

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及基金托

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

金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0

时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3

、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

寸进行交收。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

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

合理时间。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

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

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托管人承担。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按日进行核对。


每日对外

披露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

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

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由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相关各方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对交易记录,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




(四)申购、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

的资金清算、

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

人的责任







1

、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

机构

的销



网点进行申

购和赎回申请,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

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

、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14



00

之前将前一个开放日经确认的基金申购

金额和赎回份额以

书面形式或

电子数据

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

申购、赎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

、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

净额在最晚不迟于当日下午

15



00

前在基金管

理人总清算账户和资产托管专户之间交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

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

金,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后果严重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

净额在最晚不

迟于当日上午

11



00

前在基金管

理人总清算账户和资产托管专户之间交收。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及时进行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

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

该类别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

发售在外的该类别

基金

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

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股指

期货合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



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

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

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

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

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2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

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



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

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3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发生了影

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