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的新颖性时间标准是什么?


专利的新颖性时间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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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颖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是新的、前所未有的、未被公用和公知的,是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获得专利权的前提条件。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新颖性,是指申请办理日之前没有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在世界各地出版物上公开发布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办理并且记载在申请办理日以后公布的发明专利文件中"。由此可见,确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新颖性具体有下列三条客观标淮。

(1)公开标淮

所谓公开,具体是指书面形式公开、使用公开和口头公开三种公开的方式,即用上述的方式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实质性内容,以实现为人们所知晓。在具体操作中,审查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通常靠文献检索。查 阅已批准的专利中是涉及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调阅公开发布的文献中是否涉及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

(2)时间段标淮

相同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可以由两个以上的人分别独立地创造出来,那么,判别谁的发明具备新颖性,就有一个时间段标淮问题,这也是评定发明或者实新型是否具备新颖性的第二标淮。目前,世界各地有两种时间标淮:一种是发明日标淮,根据这种标淮,只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实质性内容在发明日之前未被公开(公知公用),就具备 新颖性;另一种是申请办理日标淮,凡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实质性内容在申请办理日之前未被公知公用就具备新颖性。我国采取的是申请办理日时间标淮,专利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相同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于最先申请办理的人"。

(3)地区标淮

具体指在法律规定地区内未被人们所公知公用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均可被认定为具备新颖性。目前,世界各地判定新颖性所采用的地区标淮,有绝对世界性地区标淮、本国地区标淮和相对世界性地区标淮三种。我国专利法在书面形式公开上采用了绝对性世界性地区标淮,而在使用公开或者其他公开上采取了本国地区标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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