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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民办幼儿园国家补贴政策是什么?怎么申报?
因为疫情的原因,幼儿园和教育培训机构可以说是受到了很大的冲击,学生不能来上课,但是房租和工资得照付。听说湖南省的民办幼儿园可以每生每年补助500元?湖南民办幼儿园国家补贴政策是什么?怎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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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2日,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做好民办幼儿园和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纾困帮扶工作,从
社会保险费减免、房租减免、财政补助
等方面给予具体扶持。
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统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湘人社规〔2020〕3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和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可以享受社保费减免政策。
通知还指出,各地要推动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用于办学、出现困难的民办幼儿园和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免除上半年3个月房屋租金,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免收租金的实施细则。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考虑承租人实际困难,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减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业主(房东)当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根据租金减免情况按规定申请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
通知要求各地要严格落实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每生每年500元的标准及时拨付补助金,支持园所运营支出所需。
在帮扶的同时,各地要严格落实涉企收费和教育收费相关政策,全面开展行政乱收费清理整治,对向民办幼儿园收取的教育基金等各类违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切实优化民办幼儿园和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发展环境。
湖南省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湘人社规〔2020〕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企业渡难关、保经营、稳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规定,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一)从2020年2月起至6月,免征全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以单位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
(二)从2020年2月起至4月,减半征收全省大型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二、缓缴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前连续3个月累计亏损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已停保的企业或完全停产的企业,不再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手续。
三、办理程序
(一)减免社会保险费。由统计部门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区分大、中、小、微型企业后直接办理,无需审批。统计部门一时无法划分清楚的,暂按中小微型企业对待,待确认后再据实调整。
(二)缓缴社会保险费。企业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审批表》、累计亏损月份财务报表以及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的缓缴协议,经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市州汇总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季汇总缓缴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其他事项
(一)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单位)应按规定如实申报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确保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单位)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二)企业(单位)已缴纳了减免期间应减免的社会保险费的,多缴的部分可以抵缴下期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三)对2020年减免、延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各地2020年社会保险费征缴目标任务考核中相应予以调减。对延缓至2021年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各地2021年社会保险费征缴目标任务考核中相应增加。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统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上述政策措施自2020年2月1日起执行,具体政策实施期满失效。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统计局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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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2日,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做好民办幼儿园和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纾困帮扶工作,从社会保险费减免、房租减免、财政补助等方面给予具体扶持。
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统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湘人社规〔2020〕3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和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可以享受社保费减免政策。
通知还指出,各地要推动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用于办学、出现困难的民办幼儿园和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免除上半年3个月房屋租金,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免收租金的实施细则。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考虑承租人实际困难,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减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业主(房东)当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根据租金减免情况按规定申请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
通知要求各地要严格落实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每生每年500元的标准及时拨付补助金,支持园所运营支出所需。
在帮扶的同时,各地要严格落实涉企收费和教育收费相关政策,全面开展行政乱收费清理整治,对向民办幼儿园收取的教育基金等各类违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切实优化民办幼儿园和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发展环境。
湖南省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湘人社规〔2020〕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企业渡难关、保经营、稳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规定,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一)从2020年2月起至6月,免征全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以单位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
(二)从2020年2月起至4月,减半征收全省大型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二、缓缴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前连续3个月累计亏损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已停保的企业或完全停产的企业,不再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手续。
三、办理程序
(一)减免社会保险费。由统计部门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区分大、中、小、微型企业后直接办理,无需审批。统计部门一时无法划分清楚的,暂按中小微型企业对待,待确认后再据实调整。
(二)缓缴社会保险费。企业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审批表》、累计亏损月份财务报表以及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的缓缴协议,经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市州汇总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季汇总缓缴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其他事项
(一)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单位)应按规定如实申报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确保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单位)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二)企业(单位)已缴纳了减免期间应减免的社会保险费的,多缴的部分可以抵缴下期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三)对2020年减免、延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各地2020年社会保险费征缴目标任务考核中相应予以调减。对延缓至2021年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各地2021年社会保险费征缴目标任务考核中相应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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