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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大讯飞: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9年8月) 公告日期 2019-08-22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19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在银行
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内,可能影响投
资者判断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或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以及债
务融资工具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银
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
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投资者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
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据债务融资工具相关规定及时进行
信息披露,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
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个别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等性质的词
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法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要
信息,披露时间应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一致。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要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
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
定期信息披露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其标准
                               第一节 发行文件
       第八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
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公告;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四)法律意见书;
       (五)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日公布发
行文件;后续发行的,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九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公告应当符合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规定。凡
是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公开发行债务
融资工具的注册申请经交易商协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融资工具发行前披露发行公
告。
       第十条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申请经交易商协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
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交易商协会书面说明,经交易商协会同意后,修改发行公告
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引用承销机构、信用
评级机构以及律师、会计师等其他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
与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和律师、会计师等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
确保引用的内容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二条 公司最晚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日,通过交
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二节 定期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一)每年 4 月 30 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二)每年 8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
量表;
       (三)每年 4 月 30 日和 10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
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上述信息的披露时间
应与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一致。
                               第三节 临时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
应当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及时向市场披露。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
同;
       (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转或
报废;
       (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的;
       (七)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八)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九)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变
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十二)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
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
施;
       (十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公
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十五)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六)其他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日内,应当履行
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应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
公开披露的时间一致,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务进行报告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第十六条 在第十五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该
情形出现之日起两个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
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
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经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
计、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公告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同意的说
明;
       (三)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有重
要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合以下要
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正事项出具的
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审
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审计报告;
       (三)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应至少披露受影响
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若有)和最近一期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若
有)。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变更前五个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中期票据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期日前五个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前五个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已披露信息的,变更前已公开披露的文件应在原披露网站
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管理职责,信息保密及责任追究机制等相关规定适用公司现行有效的《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等具体事宜,按照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执
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及交易商协会、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中国人民银
行及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发生矛盾或抵触时,从其规定,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
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权并监督执行。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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